2026年4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年产52万吨尿素、130万吨尿素水溶液绿色化、智能化技改项目”与“节能和环保提升改造项目”拟进行审批的公示
| 索引号: 014000650/2026-00401 |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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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环评处 | 发文日期: 2026-04-10 |
| 名 称: 2026年4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年产52万吨尿素、130万吨尿素水溶液绿色化、智能化技改项目”与“节能和环保提升改造项目”拟进行审批的公示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6年4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年产52万吨尿素、130万吨尿素水溶液绿色化、智能化技改项目”与“节能和环保提升改造项目”拟进行审批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 6 年 4 月 10 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 6 年 4 月 13 日-202 6 年 4 月 17 日( 5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 025-86266081 ; Email : 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 176 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 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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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年产 52 万吨尿素、 130 万吨尿素水溶液绿色化、智能化技改项目”与 “节能和环保提升改造项目” |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锡宜路 8 号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拟对现有一期年产 52 万吨尿素、 130 万吨尿素水溶液装置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在现有厂区南侧新建一套高效低能耗尿素生产装置(淘汰老旧设备),同步迁建污水处理、消防事故池、尾气处理等环保及安全设施。同时,改造现有一、二期变换装置,新建一套硫回收装置,购置燃烧炉、克劳斯反应器等设备,原硫回收装置作为备用装置。技改前后全厂产能不变。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5 年 3月17日,建设单位在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发布第一次环评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5 年 5 月 7日,建设单位在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 (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 建设单位于 2025 年 5 月 16日和 5 月 19 日两次在“ 扬子晚报 ”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2025 年 5 月 7日至5月20日,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以项目所在地及周 边敏感目标张贴公告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5 年 8月25日,建设单位在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优化工艺条件和控制技术,提高反应物转化率和产品得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 I 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次技改拟拆除原一期尿素装置 DA019 、 DA021 排气筒,新增 4 根排气筒。拟采取以下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尿素装置尾气洗涤器尾气、低压吸收塔尾气和最终冷凝器不凝尾气经管道接入常压尾气吸收塔,吸收塔采用二级水喷淋吸收处理后,通过 1 根新建的 120 米高排气筒排放( DA028 );尿素造粒塔废气采用高效干法尘氨一体化净化技术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 1 根新建的 120 米高排气筒排放( DA029 );转运和包装废气经管道收集,接入现有洗涤器一级水洗处理后,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DA030 );甲醇储罐呼吸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进入新增水喷淋系统处理后,通过 1 根新建的 15 米排气筒排放( DA031 );对迁建后的二期 SBR 废水处理系统构筑物池体加盖密闭,负压收集废气经新增“水洗 + 生物滤池 + 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 根新建的 15 米排气筒排放( DA032 )。新建硫回收装置尾气和变换装置不凝气进入灵谷化工锅炉焚烧处理后,进入灵谷热电氨法脱硫系统处理后与灵谷热电锅炉尾气共用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尿素生产装置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 — 2021 )表 1 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 — 93 )表 2 标准;新建硫回收装置尾气和变换装置不凝气进入化工锅炉焚烧,焚烧后与灵谷热电锅炉废气共用排气筒排放,尾气中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从严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4148 — 2021 );甲醇储罐废气中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 — 2021 )表 1 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 — 2021 )表 1 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 93 )表 2 标准。厂界甲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 — 2021 )表 3 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 93 )表 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 — 2021 )。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技改项目变换工艺冷凝液回用于气化工序。尿素生产装置设置深度水解解吸塔,工艺冷凝液、喷淋废水经解吸水解装置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废气喷淋使用,其余部分进入现有冷凝液精制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灵谷热电锅炉补水,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地面及设备冲洗水、初期雨水、甲醇储罐废气喷淋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废水、锅炉排污水进入现有 SBR+ 中水回用处理系统(调节池 +SBR+ 生物滤池 +V 型滤池 + 超滤 + 离子交换 +RO )处理后,纯水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反渗透浓水与循环冷却水排水一并进入零排放系统进一步处理后回用。 全厂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19923 — 2024 )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尿素装置解析冷凝液经冷凝液精制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灵谷热电锅炉补水,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19923 — 2024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T 12145 — 2016 )锅炉补给水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 — 2008 ) 3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 2025 )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 2026 〕 18 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 2023 )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 23 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现有项目副产物,你公司应加快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 1091 — 2020 )、《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 2024 〕 16 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涉副产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的通知》(苏环办〔 2024 〕 225 号)等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价,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进一步规范现有项目副产的利用或处置,符合固危废管理规定。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 2025 〕 28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 2022 〕 81 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新增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新建的尿素生产装置区、甲醇储罐区、污水处理站、硫回收装置区域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强化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能力,保障应急响应时效。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 - 氮肥》( HJ864.1 — 2017 )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